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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分表

发布时间:2021-05-28 10:40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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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南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 3 类、 5 项)

总序号类别及序号项目名称及数量备注

一、行政许可共 0 项




二、行政处罚共 1 项

1对法律服务所及法律工作者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 0 项




、行政征收共 0 项




、行政给付共 2项

1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2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六、行政检查共 0 项




、行政确认共 0 项




八、行政奖励共 2 项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2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裁决共 0 项




十、其他共 0 项





丰南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 5 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丰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122号

1、立案责任: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内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丰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参照:《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在本县(区)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400-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500-900元;(二)跨县(市、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贴500-9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补贴600- 1600元;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参照:《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一)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证后仍不能符合规定的,或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及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废止,因至今未出台新政策,还在沿用。

 

3

行政给付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丰南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个人的行政奖励

丰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8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奖励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行政奖励及时组织调查。

3、审查责任:审查奖励报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奖励前,应制做奖励证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司法部137号令第四十二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依据司法部138号令第五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5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丰南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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