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结合我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铃薯种薯分为脱毒苗、原原种、原种、一级种薯和二级种薯。
第三条 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申请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设备。办公场所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贮藏库或薯窖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申请马铃薯脱毒苗、原原种、原种生产经营的还应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组织培养室和无菌操作室、200平方米以上智能温室或1000平方米以上网室;
(二)检验仪器。申请马铃薯脱毒苗、原原种、原种生产经营的应具有完好的超净工作台、放大镜、双筒解剖镜、电子天平等满足对脱毒茎尖培养、病毒检测及种薯质量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申请马铃薯一级种薯、二级种薯生产经营的应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相应的检验仪器;
(三)生产加工设备。申请马铃薯原原种生产经营的应具有自动灌装机等能够满足种薯(苗)生产培养需要的设施设备;申请马铃薯原种、一级种薯、二级种薯生产的应具有能够满足田间生产需要的播种、灌溉、收获等机械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薯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符合马铃薯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薯、委托代销种薯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薯等情况说明;
(三)种薯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薯检验室、加工厂房、贮藏库或薯窖、组培室、温室(或网室)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薯检验、生产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登记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薯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薯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薯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薯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及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农业部令第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名词解释
(一)脱毒苗:应用茎尖组织培养技术获得的再生试管苗。经检测确认不带马铃薯X病毒(PVX)、马铃薯Y病毒(PVY)、马铃薯S病毒(PVS)、马铃薯卷叶病毒(PLRV)等病毒和马铃薯纺锤块茎类病毒(PSTVd),才确认是脱毒苗;
(二)原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脱毒组培苗或试管薯在防虫网、温室等隔离条件下生产,经质量检测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用于原种生产的种薯;
(三)原种:用原原种作种薯,在良好隔离环境中生产的,经质量检测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用于生产一级种薯的种薯;
(四)一级种薯: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用原种作种薯生产的,经质量检测后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用于生产二级种薯的种薯;
(五)二级种薯:在相对隔离环境中,由一级种薯作种薯生产,经质量检测后达到规定标准要求的,用于生产商品薯的种薯。
第八条 甘薯种薯的生产经营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实施的《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种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附表: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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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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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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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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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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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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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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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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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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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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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基本情况 |
种子生产人员 |
名 |
加工贮藏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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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人员 |
名 |
科研育种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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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 |
台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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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设备 |
台 |
加工厂房、贮藏库或薯窖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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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组培室和无菌操作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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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室面积 |
平方米 |
生产基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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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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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温室或网棚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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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请事项 |
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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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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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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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类 |
品种名称 |
品种登记 编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地点 |
加工包装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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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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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各一份。 |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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