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结合我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菌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
第三条 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平方米以上;菌种检验室20平方米以上;灭菌室、冷却室、接种室、培养室和贮存室各10平方米以上,培养室和贮存室有调温设施;栽培种还应具有原材料库100平方米以上,摊晒场、配料分装室(场)(如安排在室外,应有天棚,防雨防晒)各20平方米以上;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品种比较试验出菇棚或环境自动调控的出菇室2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超净工作台、电子秤、电子天平、烘箱、手持放大镜、生物显微镜、解剖镜、游标卡尺、电热恒温箱、高压灭菌锅或常压灭菌锅、调温除湿设备、酸度计、冰箱、培养架等满足菌种质量检测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磅秤、拌料机、装瓶或装袋机等设备;生产液体菌种还应具有发酵罐、摇床等;
(四)人员。具有菌种生产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菌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厂房通风良好,周边无禽畜舍,无垃圾(粪便)场,无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委托代销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菌种等情况说明;
(三)菌种生产、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菌种检验室等基本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菌种检验、生产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生产经营授权品种菌种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及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和生产环境说明;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实施的《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种发〔2013〕1号)同时废止。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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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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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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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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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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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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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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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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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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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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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基本情况 |
种子生产人员 |
名 |
科研育种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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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人员 |
名 |
繁育、检验仪器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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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 |
台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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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菌室面积 |
平方米 |
冷却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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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室面积 |
平方米 |
培养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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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室面积 |
平方米 |
原材料库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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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晒场面积 |
平方米 |
配料分装室(场)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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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出菇试验室(棚)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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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室面积 |
平方米 |
自有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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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请事项 |
生产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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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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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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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种类 |
品种名称 |
级别 |
品种登记证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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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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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各一份。 |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