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收费标准: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3、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元
5、收费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6、收费范围:丰南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7、收费对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8、征收方式:河北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
9、减免规定: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减免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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