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费项目:地方教育附加
2、收费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3、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丰南区税务局
4、计费单位: 元
5、收费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 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6、收费范围:丰南区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7、收费对象:丰南区内,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
8、征收方式:河北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申报
9、减免规定:
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订)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10、监督电话:0315-8188689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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