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修建涉河工程案
2023年3月1日,省、市水利部门联合巡查发现,XX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XX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XX大坝下游防冲结构修复工程中存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行为。XX市水利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XX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相关手续,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补办了相关手续,6月28日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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