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参照《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及《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统筹使用、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减免、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丰南镇、胥各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以本地区住房保障规划覆盖面目标和住房困难群体实际需求为依据,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户型结构比例。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建立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有机衔接、管理规范的运营体系,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运营和后期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引进民营资本、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建设。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符合相关标准的职工公寓和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等房源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筹集要与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需要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单位,应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开出让用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我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按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小区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及配建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定(试行)》执行,并与小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应根据当地保障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等实际情况设计多种户型结构,并提供不同的套型居住空间供各类保障群体使用。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单个项目总套数的20%以内,以满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分类上报申请各类补助资金,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项目批复内容组织建设。区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上级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提取资金、融资取得资金及其他各种保障性住房资金按项目打捆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唐山市保障性住房室内外装修设计导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政府筹集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按照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提取保障性住房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政府收益;
(五)通过各种方式的融资;
(六)社会捐赠的资金;
(七)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八)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和配套建设的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出租出售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贷款本息,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同时将符合条件的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引进人才等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第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一、二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具有丰南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8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65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三、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丰南城市划区内常住户口;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类家庭为全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8倍以上、1倍以下、四类家庭为全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倍以上、1.2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65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家庭资产标准按照全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住房平均水平、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等,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部门相关文件标准拟定。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中政府集中供养对象,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人应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申请一、二类住房保障时,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申请三、四类住房保障时,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第十九条 申请一、二、三类住房保障时,具有丰南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成员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丰南城市规划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丰南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因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在此期间)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户口年限按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丰南城市规划区内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成员。如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一、二、三类住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一)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丰南区及其他区域内的宅基地;
(二)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三)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四)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五)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六)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七)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八)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能满足每个家庭独立居住且申请家庭实际居住的,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九)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四类住房保障时,家庭成员的下列丰南区域内的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一)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二)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三)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四)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五)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六)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家庭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一、二、三类住房保障时,住房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2.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3.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二)申请四类住房保障时,住房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
2.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三)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按房屋比例置换的,按置换后的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置换的,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四)应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转移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入其现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其中包括私有房产、经营性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具有如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类住房保障申请:
1.家庭成员户口为丰南城市规划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家庭成员拥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3.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一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三类住房保障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现价值3万元以上货运车辆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优惠告知书);
4.申请人户籍虽为丰南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5.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丰南城市规划区以外迁入丰南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校大学生;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丰南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7.家庭成员户口为丰南城市规划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8.家庭成员拥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9.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类住房保障申请:
1.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丰南城市规划区以外迁入丰南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校大学生;
2.家庭成员户口为丰南城市规划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3.家庭成员拥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4.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提供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纳税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准予预登记。
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申请预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唐山市丰南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2.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
6.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居住地证件,包括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家庭成员户籍在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和承包地证明;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现住房已征迁待安置的,需提供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转让过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经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房产转让买卖合同;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
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8.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需由乡镇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9.收入及资产证明。
(1)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准、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
(2)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10.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或用工单位受理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网站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或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审核、核准单位应工科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伪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的,将申请人信息记录在信用档案,上传至河北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四章 保障方式与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并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市场租金、分类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租金约定合同租金,然后按照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户籍等因素对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进行分类梯度减免。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类别及标准为:
一类:本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10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80%给予减免。
二类:本地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8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
三类: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50%给予减免,超出保障面积部分不予减免。
四类: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收入标准线以下的本地户籍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住宅市场租金的30%给予减免。
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一、二类家庭最高50平方米,三、四类家庭最高65平方米。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不予减免。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当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时,依据本细则重新认定保障对象类别,并按相对应的减免标准进行分类梯度减免。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未租赁保障性住房轮候期间,一类家庭按照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月,二类家庭按照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标准按季度发放货币补贴;其他三类、四类家庭不予发放货币补贴。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建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参照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价租金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由住建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户籍情况、申请先后次序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租赁当年或当批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方式进行,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或当批摇号的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摇号分配时一、二类家庭优先。
第三十七条 配租家庭确定保障性住房后,由其与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对中号后首次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一、二类家庭,按照相应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对中号后再次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一、二类家庭不再予以货币补贴。
第三十八条 租赁家庭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家庭类别或保障标准。
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配,保障对象及分配情况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销售和上市
第四十条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以租为主,在房源供应量充足的情况下,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批准,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租住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满5年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购买其租赁的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制订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应向社会公布。政府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保障性住房和存量租赁性住房)。
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本单位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等房源不得出售。
第四十二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由申请保障性住房时的申请人(简称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汇总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核准。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四)购买。购房人持身份证和《保障性住房准购证》等证件签订《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缴纳购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
如符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多于年度可销售保障性住房计划数,采取摇号方式确定可购买保障性住房家庭。未中号的申请家庭进行轮候,仍符合条件的在下次摇号时可优先摇号。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住建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售保障性住房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销售价格、购买方式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住房保障家庭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出售的保障性住房统一纳入河北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所得收益应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行使房屋所有权,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聘请有资质的、信誉良好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物业服务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报保障性住房实际使用情况。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无故拒不缴纳以及不当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应结清上述费用。
第四十八条 住房保障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度审核和情况变化申报制度,保障家庭应按照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
丰南镇、胥各庄街道及社区(村)应随时了解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应配合年审工作,每年按时申报相关情况;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不再符合相应类别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定或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一)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转租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房内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六)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季对租赁家庭进行巡查,及时了解住房和入住使用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比率不得低于入住家庭的10%。
对巡查中发现租赁人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年审届满未按规定主动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入户抽查。
第五十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退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凡被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自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或由住房产权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承租家庭可提交困难申请,报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入户巡查,保障家庭应配合调查。对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按照《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骗租骗售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对人进行处罚、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及后续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并轨后,房源申请、审核、分配、出售及补贴发放等信息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骗租骗售行为有权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保障房工作中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局、民政局<关于受理2008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丰政办[2009]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联系电话:0315-810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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