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
申请人董某某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于2022年12月23日作出的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加重对夏某某的处罚。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4日早上7:30分左右,丰南区胥各庄镇某某村村组织全员做核酸,夏某某推门进来,对网格员何某某说:“何某某你回去,不用你了。”何某某说:“因为啥?”夏某某说:“……。”后夏某某指名道姓用手指着申请人辱骂,申请人回骂夏某某,夏某某从门口冲进来要打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处罚不当,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处罚决定,加重对夏某某的处罚,对他采取拘留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4日上午8时左右,丰南区胥各庄镇某某村村组织全员做核酸,因网格员何某某去过兆丰超市,当时为高风险区域,需要隔离,村委夏某某不让其上门采核酸。何某某称自己已隔离期满可以工作,支委董某某也支持何某某并对夏某某说:“啥东西呀”。夏某某就骂董某某,董某某也骂夏某某,二人互相对骂,之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夏某某处以N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提供了案件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查明,2022年12月4日上午8时许,在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某某村村委会,夏某某与董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后二人互相当众辱骂对方。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董某某处以M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银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夏某某处以N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董某某对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唐丰公(银)行罚决字[2022]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丰南区委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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