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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02 15:06     来源:丰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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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政复决字[2023]第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12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通过挂号信(XA51927691637)向被申请人举报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任记玉兴食品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信件显示2022年9月4日被签收。现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当事人的举报信,并于9月29日交由胥各庄分局核查处理。胥各庄分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信后,立即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任记玉兴食品店展开核查。该食品店为胥各庄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282MA08L2DFXT,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02070030381,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的索证索票及进货台帐,与现场销售的熟食制品一致,负责人任某某称该店就是自制熟食的食品经营店,未从事餐饮服务,但在销售食品时,如消费者有要求,会为其简单切片、切碎熟食,但不添加任何其他调料,只是应消费者要求属于便民服务,美团平台所展示图片就是为消费者切片处理的猪小肘和切碎的猪爪。根据以上核查结果,举报人称该熟食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没有冷食类制售,但其通过美团外卖销售的凉拌猪小肘等冷食类食品认定不正确,执法人员根据事实认定,该店经营的熟食制品全部为热食类食品,简单为消费者切片、切碎处理属于便民服务,没有改变食品类别,还属于自制热食类食品,不存在违法行为。因疫情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致使案件程序暂停,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丰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再次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任记玉兴食品店进行检查,仍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回复举报人不予立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称:“你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答复举报人举报事项的行为”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了核实和答复职责,全部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查明,申请人刘某称其2022年9月1日通过挂号信(XA51927691637)向被申请人举报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任记玉兴食品店通过网络平台超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刘某认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答复其处理结果,遂于2022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国内挂号信》(邮件编号:XA51927691637))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于2022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举报信,但该《国内挂号信》并未记载所寄信函名称,该《国内挂号信》所载内容与申请人所称其2022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寄交的举报信不具有关联性。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该项证据,本机关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2年9月1日向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交相关举报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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